我国改革开放时期有一条罪行叫流氓罪,是1979年写进中国刑法里的。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流氓罪的设立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后面的几年里陆陆续续达到了高峰。
1981年,全国累计发生了89万件流氓罪,国家也不得不加重了对流氓罪的量刑。
1983年,流氓罪被定为六种提高量刑标准的首罪,在这样规定下,只要犯流氓罪的,一律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是在同年严打运动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被扩大化。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流氓罪总被认为与侮辱调戏妇女有关,也就是所谓的耍流氓。已经很少有人把流氓罪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也就造成社会民众的不理解,以及产生的相关轰动效应。
从1983年的严打期间,西安有一位马女士,她是家庭舞会的组织者。她因为流氓罪被收监,后面陆陆续续又有300多人被带走审查,成为轰动一时的特大案件。后面以马女士为首的三人被执行枪决。另外几名被指控和马女士有性关系但拒不承认的几人也被判了死缓和无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则数不胜数。
由于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很多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被界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比较大,而邢罚幅度过宽容易造成量刑时的不稳定弊病。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